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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出所副所长徇私枉法被判刑

1998-09-19 来源:光明日报 陈君 我有话说

近日,江西赣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原寻乌县公安局桂竹冒派出所副所长赖某的上诉,维持寻乌县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对其处以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的判决。

1997年7月16日晚上12时许,寻乌县桂竹冒小料厂职工谢学文乘该厂合伙承包人曾照彬家中无人之机,撬门入室将曾照彬内装有51000元现金的提包盗得。该厂合伙承包人严辉煌得知后,在去谢学文家途中遇到乡派出所副所长赖某等人,严辉煌即向赖某报称曾照彬失窃4.5万元。赖某即带领该所民警赶赴现场将犯罪嫌疑人谢学文抓获,并追回了被盗的钱包。经审讯,谢学文供认了盗窃的基本犯罪事实。经该所民警古某和治安员曾某监点,曾照彬被盗提包内装有人民币51000元。由于谢学文尚欠严辉煌、古飞云几万元债务,严、古为“保”谢学文,多次找赖某等人求情,要求按一般盗窃案处理。最后,赖某与他人共同商量后将谢学文的盗窃数额认定为2100元。并于次日对谢学文取保候审,予以释放。谢学文被取保候审后,畏罪潜逃,。寻乌县法院审理认为:赖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伙同他人明知是重大盗窃案件而降为一般盗窃案件,违法采取取保候审,致使重大盗窃嫌疑人负案潜逃,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并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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